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北京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北京房山支行案件防控工作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北京银保监局责令建设银行房山支行改正,并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