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一、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
二、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四、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以及假劣药品的;
五、存在哄抬物价、假冒伪劣、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未按照要求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病毒传播致使疫情加重的;
七、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寻衅滋事的;
八、扰乱公共汽车、火车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九、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
十一、假借预防、控制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诈骗公私财物的;
十二、阻碍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或采取防控措施的;
十三、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许昌市公安局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