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2月18日公布的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5号)显示,江苏证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期货公司之一,是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江苏省期货业协会的理事单位。公司注册资本3.752亿元人民币,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首批会员单位,可代理国内所有商品期货、期权、金融期货的交易、结算和交割业务;具备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拥有风险管理子公司-鑫纪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深圳、南京、上海4家分公司及北京、南京、徐州、南通、苏州、杭州、广州、成都、重庆9家营业部,业务范围辐射全国各地。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90%。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除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规定。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缴存结算担保金,并维持最低数额的结算准备金等专用资金,确保客户正常交易。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你公司南京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2 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