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公开披露一份骗取贷款案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盂县瀚美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及实控人犯骗取贷款罪。
判决书披露,2014年2月,盂县瀚美金源矿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金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郝某。成立半年多时间,因资金严重短缺,金源公司不能正常经营。
2014年10月,郝某与公司股东李某等人以解决资金困难为由,以动产抵押方式,向盂县农商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在申贷过程中,郝某故意夸大动产数量,提交虚假动产发票,用虚假资料获得盂县农商银行贷款。
贷款发放后,郝某等人将绝大部分贷款用于个人消费和归还个人欠款,之后金源公司无法按期归还欠款,给银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016年10月11日,盂县农商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金源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并最终获得金源公司某区域矿山采矿权。将采矿权拍卖后,盂县农商银行收回本金1989.82万元。2018年7月,盂县农商银行与金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本金已经全部追回。
虽然银行损失已经追回,但无法改变郝某等人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
在达成还款协议后不久,郝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此案于2019年7月由盂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盂县人民法院认为,金源公司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郝某作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最终,法院判处郝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金源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