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华信信托因未履行与大连宏孚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结果,被法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450余万元。而就在合同工发生纠纷之后这几年,华信信托业绩已连续5年出现下降。
3月13日,裁判文书网公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显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大连宏孚物业与华信信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华信信托未履行(2019)辽02民终650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宏孚物业遂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华信信托银行存款451.73343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立即执行。中国网财经就此事实向华信信托核实,直到截稿前并未得到对方有效回复。
据中国网财经了解,案件起因是源于2001年华信信托与北府集团一桩房产屋交易。但因此房产未依法登记,故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此时该房屋所有权人仍为华信信托,北府集团为实际使用人。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北府集团累计拖欠交物业费数额520.6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华信信托承担连带交纳责任,并判处被告华信信托承担案涉房屋物业服务费的连带交纳责任,共计150.3万元。
后华信信托因不服判决结果,对此案提起上诉。2019年9月2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信信托因未履行与大连宏孚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裁定结果如下:维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3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3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案涉房屋物业服务费的连带交纳责任,共计119.825307万元。
同时,法院表示:如上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就华信信托未履行判决结果详情,以及申请冻结其资产一事,中国网财经多次致电大连宏孚物业,对方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公开资料显示,华信信托公司设立于 1987 年,原名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信托投资公司;历经几次增资、改制之后,目前拥有注册资本66亿元;持股10%主要股东包括:华信汇通集团、北京万联同创网络科技、沈阳品成投资。根据银行间市场数据显示,2019年华信信托实现营收5.73亿元,实现净利5450万元,分别较去年同期下降45.22%和93.2%。而这已不是华信信托第一次出现业绩下滑;2015年-2018年,华信信托分别实现营收27.48亿元、23.11亿元、14.02亿元、11.46亿元,实现净利分别为19.70亿元、16.06亿元、10亿元、8.07亿元;到2019年,其营收和净利已连续5年出现下跌,致使其此两项成绩排名也一路下滑,目前已处在行业中下游水平。(记者 鹿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