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发布了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显示,经查,2015年1月-2019年10月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员工绩效薪酬套取费用、虚假记载客户信息并虚假回访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及《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对违规虚列员工绩效薪酬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虚假记载客户信息并虚假回访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违法行为罚金共计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显示,李劲松作为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主导了上述虚列员工绩效薪酬套取费用违规行为的实施,是对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要领导者和直接管理者,应承担主要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对虚假记载客户信息并虚假回访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李劲松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2010年3月18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一家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2010年3月18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一家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股东包括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19%)、中润合创投资有限公司(18.95%)、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17.36%)、深圳市力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7.01%)等。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和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2014年5月22日,江苏保监局发布了关于李劲松任职资格的批复(苏保监许可〔2014〕514号)显示,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关于李劲松同志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中融苏报〔2014〕22号)收悉。经审查,李劲松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的有关要求,核准李劲松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保监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4号)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并及时记录回访情况。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保人本人;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受到的损失;
(六)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七)采用期缴方式的,确认投保人是否了解缴费期间和缴费频率。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回访,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住所:盐城市建军中路177号汇金购物中心北楼幢 1207、1208、1209、1212、1217室
经查,2015年1月-2019年10月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员工绩效薪酬套取费用、虚假记载客户信息并虚假回访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及《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2019年10月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关于统筹费用的情况说明》及部分费用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十月业务推动方案》及11人工资明细复印件;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2018年10月工资、绩效和展业费明细复印件;调查笔录;中融人寿总公司《新契约回访管理办法》(2014年版);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电话回访号码检查汇总表;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电话回访情况报告及问题整改情况相关附件;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整治工作总结及问题整改情况相关附件等相关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对违规虚列员工绩效薪酬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虚假记载客户信息并虚假回访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违法行为罚金共计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
2020年3月17日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
被处罚当事人:李劲松
职务: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经查,2015年1月-2019年10月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员工绩效薪酬套取费用、虚假记载客户信息并虚假回访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以及《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李劲松作为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主导了上述虚列员工绩效薪酬套取费用违规行为的实施,是对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要领导者和直接管理者,应承担主要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对虚假记载客户信息并虚假回访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李劲松任职相关文件复印件;李劲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2019年10月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关于统筹费用的情况说明》及部分费用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十月业务推动方案》及11人工资明细复印件;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2018年10月工资、绩效和展业费明细复印件;调查笔录;中融人寿总公司《新契约回访管理办法》(2014年版);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电话回访号码检查汇总表;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电话回访情况报告及问题整改情况相关附件;中融人寿盐城中心支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整治工作总结及问题整改情况相关附件等相关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李劲松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