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显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合众人寿南通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内部审批流程不规范。2019年4月16日陈某某被免去合众人寿南通中支临时负责人职务,调整为营销培训部负责人,但在之后的内部审批流程出现以下未按权限审批的情况:一是财务费用审批超权限。2019年8月至9月,合众人寿南通中支四笔财务凭证的费用报销单上审批签字栏的审批节点“中支总”和附件上“总经理意见”栏签名均为“陈某某”。二是文件签报审批超权限。2019年7月至8月间,3份银代部文件签报流程中显示“陈某某,同意”的审批意见。
二、未在营销员离职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收回执业证。2019年1-9月期间内,合众人寿南通中支终止保险代理合同的营销员共106人,截至现场检查日(2019年11月22日),共计收回了营销员执业证48份和执业证遗失说明2份,尚有56位已离职营销员的执业证未收回。
上述内部审批流程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决定对合众人寿南通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金额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未在营销员离职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收回执业证的行为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决定对合众人寿南通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金额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决定对合众人寿南通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金额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经济网查询天眼查发现,合众人寿的第一大股东为中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6.06%;第二大股东为斯迈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8.48%,第三大股东为西藏德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3.87%。
相关法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地址:南通市姚港路6号方天大厦4楼401室及6楼601室
主要负责人:马树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合众人寿南通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合众人寿南通中支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内部审批流程不规范。2019年4月16日陈某某被免去合众人寿南通中支临时负责人职务,调整为营销培训部负责人,但在之后的内部审批流程出现以下未按权限审批的情况:一是财务费用审批超权限。2019年8月至9月,合众人寿南通中支四笔财务凭证的费用报销单上审批签字栏的审批节点“中支总”和附件上“总经理意见”栏签名均为“陈某某”。二是文件签报审批超权限。2019年7月至8月间,3份银代部文件签报流程中显示“陈某某,同意”的审批意见。
二、未在营销员离职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收回执业证。2019年1-9月期间内,合众人寿南通中支终止保险代理合同的营销员共106人,截至现场检查日(2019年11月22日),共计收回了营销员执业证48份和执业证遗失说明2份,尚有56位已离职营销员的执业证未收回。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人事任免文件、相关履职行为证据、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内部审批流程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分局决定对合众人寿南通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金额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未在营销员离职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收回执业证的行为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我分局决定对合众人寿南通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金额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合众人寿南通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金额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