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布了宁德市中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宁银罚〔2020〕6、7、8号)。其中,处罚决定书(宁银罚〔2020〕6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设银行”,601939.SH,HK.04606)宁德分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境内大中小企业贷款统计中企业规模划型有误;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中国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决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67万元。
处罚决定书(宁银罚〔2020〕7号)显示,何碧萼(检查期限内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副行长)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中国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决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处罚决定书(宁银罚〔2020〕8号)显示,彭植善(检查期限内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中国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决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2017年5月8日,中国银监会宁德监管分局发布关于何碧萼任职资格的批复(宁银监复〔2017〕27号)显示,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何碧萼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建闽报〔2017〕139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经审核,准予何碧萼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何碧萼同志应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由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以书面形式向中国银监会宁德监管分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失效。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序号 |
被处罚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
宁银罚〔2020〕6号 |
境内大中小企业贷款统计中企业规模划型有误;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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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款人民币67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 |
2020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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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何碧萼(检查期限内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副行长) |
宁银罚〔2020〕7号 |
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
罚款人民币3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 |
2020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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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彭植善(检查期限内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
宁银罚〔2020〕8号 |
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
罚款人民币3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 |
2020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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