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宝鸡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宝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显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福利支行(以下简称“长安银行宝鸡福利支行”)贷款资金回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宝鸡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罚款3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长安银行宝鸡福利支行成立于2009年9月4日,周振峰为负责人。长安银行成立于2009年7月27日,注册资本56.41亿人民币,赵永军为法定代表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大股东,各持20%比例股份。
长安银行总部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宝鸡市商业银行、咸阳市商业银行、渭南城市信用社、汉中城市信用社和榆林城市信用社五家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新设合并,联合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下辖宝鸡分行、咸阳分行、渭南分行、汉中分行、榆林分行、安康分行、延安分行、商洛分行和铜川分行等9家分行,共有94个对外营业网点。另外,甘肃天水分行正在筹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