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营口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营银保监罚决〔2020〕1号)显示,营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借道银行、企业进行不良资产非真实性转让,实现不良贷款虚假出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营口监管分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二十万元。
营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是在拥有50多年历史的营口市老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础上,由辖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战略投资者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注册资本40,000万元。目前,营口农商银行下设9个机关部室,16个营业网点遍布营口市区、老边区各乡镇,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为“三农”、中小企业服务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网络。营口融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7.6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