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27日公布的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核查,前海领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前海领秀”)在联金瑞莱-稳盈2号基金(以下简称“稳盈2号”)的宣传推介材料中使用“按月分配”“按月结算、到期赎回”等文字表述,稳盈2号的基金合同约定了目标年化收益率及收益分配方案,实际运作中每月按基金合同向投资者支付收益,构成承诺最低收益,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前海领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核查,前海领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联金瑞莱-稳盈2号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中使用“按月分配”“按月结算、到期赎回”等文字表述,稳盈2号的基金合同约定了目标年化收益率及收益分配方案,实际运作中每月按基金合同向投资者支付收益,构成承诺最低收益,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王召作为前海领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王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深圳前海领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8日,注册地位于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王召。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及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及发行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深圳前海领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深圳市前海圳盈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当事人王召任前海领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此外,王召持有深圳市前海圳盈投资有限公司30%股份,为第二大股东。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前海领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前海领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公司在联金瑞莱-稳盈2号基金(以下简称稳盈2号)的宣传推介材料中使用“按月分配”“按月结算、到期赎回”等文字表述,稳盈2号的基金合同约定了目标年化收益率及收益分配方案,实际运作中每月按基金合同向投资者支付收益,构成承诺最低收益,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3月24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王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召:
经核查,前海领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领秀或公司)在联金瑞莱-稳盈2号基金(以下简称稳盈2号)的宣传推介材料中使用“按月分配”“按月结算、到期赎回”等文字表述,稳盈2号的基金合同约定了目标年化收益率及收益分配方案,实际运作中每月按基金合同向投资者支付收益,构成承诺最低收益,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你作为前海领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