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号)显示,经查,安徽君合达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君合”)存在基金财产中列支不应由基金财产支付的费用;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与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安徽君合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安徽君合成立于2016年2月26日,注册资本900万人民币,孙正强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安徽万创圣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8.89%,该公司大股东为安徽省联华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5%,汪明来为实控人,持股比例80%。
据君合资本网站显示,君合资本旗下安徽君合达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备案编号:P1031532)。君合资本,是安徽首家混合所有制股权投资机构,总部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是由中国华融、合肥北城建投、北京方富资本和安徽联华集团共同组建的专业化资产管理平台,长期深耕产业投资基金和城市开发金融。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安徽君合达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号
安徽君合达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在基金财产中列支不应由基金财产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与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信息不一致。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切实整改相关问题,并在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