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45号显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外利益,被银保监会青岛银保监局给予其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44号显示,郭凯对太平洋财险青岛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外利益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青岛银保监局给予其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