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上市公司力争按规定在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受疫情影响比较严重,公司客观上不能按期披露经审计年报的,应当于本月底之前发布临时报告,疫情影响因素消除后两个月内,公司应当披露经审计的年报,原则上不晚于6月30日。
《公告》明确了四方面内容,一是坚持保证质量与应披尽披原则,力争按规定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二是区分不同情况,对于因受疫情影响比较严重,公司客观上不能按期披露经审计年报的,应当于4月30日之前发布临时报告,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作出专项书面说明,与公司临时报告一并披露。疫情影响因素消除后两个月内,公司应当披露经审计的年报,原则上不晚于6月30日。三是实事求是,对有关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因受疫情影响延迟披露、审计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进行相关处理。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对滥用延期披露政策,在年度报告审计和披露中借机弄虚作假的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严格事中事后的核查、追责,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依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按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证监会与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及时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关于延期披露的截止时间,考虑到一方面,《证券法》对年报披露截止时间已作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各地的疫情及防控措施级别存在差异,且各个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受到影响的程度等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公告》从实际出发,在规定“疫情影响因素消除后两个月内,公司应当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由公司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予以把握安排的同时,又规定了原则上不晚于6月30日,以更好地指导公司按照“应披尽披”原则,积极依法做好信披工作。
《公告》是在资本市场领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在疫情期间采取的必要应急措施,体现了实事求是、尊重市场、依法治市、依法防控的理念和精神,彰显了“监管温度”。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组织、指导证券交易场所、有关派出机构等做好《公告》发布后的落实工作,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公司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提供政策支持,服务企业规范发展,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