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5日通知,为稳定加工贸易发展,减轻企业负担,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同时,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还联合发布公告,即日起,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至所有综合保税区。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就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三部门最新公告表示,为统筹内外贸发展,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根据三部门在2016年发布的通知,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已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