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某位女士“被结婚”两次,快两年了始终“离”不成;刚在银行办完业务,就接到推销理财的电话;刚在网站浏览买房信息,中介电话就不期而至……个人信息泄露给人们带来了不少烦恼,有的甚至成为“黑灰产”重要的牟利手段。为此,刚刚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对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在我国立法中第一次通过法律定义的方式明确了隐私的概念和范围,明确了隐私权下的生活安宁权项,及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三大范围。”北京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说。
《民法典》第1034条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实际上,这是通过立法方式积极回应了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明确了传统民法中的隐私权与网络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陈昶屹指出,《民法典》规定了当侵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时,如何使用有关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当前,远距离拍摄、无人机跟踪拍摄、针孔秘拍、透视拍摄等侵犯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的高技术手段层出不穷,尤其是伴随着监控采集设备、可穿戴设备、应用程序采集等技术手段,广泛收集以生物识别信息为代表的个人隐私信息及敏感信息,使隐私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发生了高度重合。
陈昶屹认为,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强调自然人信息的秘密性及未公开性,而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强调自然人信息的身份识别属性和敏感信息属性,此时既可以通过隐私权保护,也可以通过个人信息保护。
“由于隐私权是一种类型化的法定权利,而个人信息是一种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法益,尚未类型化、权利化,法定权利的保护比非权利的正当法益的保护更强、更规范,更容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陈昶屹说,在隐私权中私密信息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时,确立了优先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则,只有在隐私权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手机应用擅自读取用户通讯录信息、网络信用平台滥用个人征信数据等案件。在服务数字经济发展中,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加强数据权利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严惩泄露、倒卖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陈昶屹特别指出,当前,由于我国的案由类型规定中,只有隐私权纠纷,尚无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所以,对于受害人个人信息中私密信息的保护以隐私权纠纷进行诉讼更加直接和便利。
据了解,最高法目前正在起草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解释,相信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将能更加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全面保护隐私权保护范围之外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