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了朝阳银保监分局对辽宁建平农商行的行政处罚信息。信息显示,辽宁建平农商行存在以下9大违法行为:
1.主要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
2.重大关联交易未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审批;
3.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4.违规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5.贷款“三查”不尽职,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6.未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
7.贷款“三查”不尽职,以贷收息;
8.调整贷款分类掩盖不良贷款;
9.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实际不符。
其中,董事长隗洪军对上述违法行为第1项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对第5、6、7、9负项管理责任;刘士义对第4项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对第2、5项负领导责任,对第8、9项负管理责任;王永生对第2、5、6、7项负领导责任和承办责任;王国威对第5、6、7项负领导责任和承办责任;孙绪军对第6项负领导责任,对第7项负管理责任;刘中昊、姜申对第8、9项负管理责任;都威对第2项负领导责任和承办责任、对第9项负管理责任;张振合对第2、5、8、9负领导责任和承办责任;崔海新对第2项为负领导责任。
朝阳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辽宁建平农商行罚款人民币200万元,对隗洪军、刘士义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对王永生、王国威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五年,对孙绪军、张振合警告,各罚款5万元,对刘中昊、姜申、都威、崔海新警告,共计罚款2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