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文法国家的民法典中,民法总则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国《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
第一,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民法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是规模庞大的成文法。从其概括的社会法律关系上观察,尽管其调整的只是民事法律关系,但这一民事法律关系概括的是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可以说,除了国家、政权、政治、行政、犯罪等公法所调整的内容之外,其他所有的私法领域都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概括这样庞大的社会法律关系的民法典,其体系之庞大,内容之繁多,都是可想而知的。各成文法国家的民法典都很庞大,《阿根廷民法典》竟有4051个条文。这样庞大的法律需要有一个总纲,这就是民法总则。民法总则需要提纲挈领,能够统率全部民法内容。“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基本完善,能够保障民法全部内容的全面和完善,即使具体内容存在个别漏洞,《民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定也会补充漏洞,保障民法的实际操作和运用。
第二,民法总则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正因为民法调整的范围极为广泛,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极为庞杂,所以民法总则必须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并且这样的基本原则能够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和各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总则》第3条至第9条规定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保护原则和绿色原则,确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能够保障建立和谐有序的市民社会秩序。这正说明了民法总则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第三,民法总则规定民法的基本制度。在民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中,分为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婚姻家庭法规定的是结婚、离婚、收养等亲属具体制度,物权法规定的是所有权、他物权的具体制度,合同法规定交易的具体制度。在这些具体的民法制度之上,必须制定适用于所有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基本制度。例如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物的制度、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制度、民事责任制度、时效制度等。这些制度是“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其他民事法律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提取出来,规定在《民法总则》中,使民法具体制度都受其约束。没有《民法总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制度,民法分则的各个部门法就没有统一的规则可循,具体制度也就无法得到落实。
第四,民法总则规定民法的基本方法。民法的基本方法是民法的认识方法、思维方法、规范方法和适用方法。《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方法,不仅是认识市民社会的基本方法,而且是规范市民社会的基本方法,是裁判民事纠纷的基本方法。没有这样的基本方法,对市民社会的认识、对市民生活进行规范以及对市民社会发生的民事纠纷,就都无法进行调整。
正因为如此,制定一部完善的、优秀的《民法总则》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总则》完成了这个编纂民法典中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