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网站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内汇检罚字[2020]第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呼和浩特东达支行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
建设银行呼和浩特东达支行上述违法行为类型为《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汇发〔2009〕56号)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外汇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对该支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613元,并罚款25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三)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四)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五)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六)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以下为全文:
内汇检罚字[2020]第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内汇检罚字[2020]第1号
违规主体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东达支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闫**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150104********0026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1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72017181X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处罚时间(时限)
2020/7/15
违法行为类型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汇发〔2009〕56号)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
违法事实
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处罚类别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613元人民币,罚款25万元人民币
处罚金额(万元)
25
没收金额(万元)
0.16
处罚决定日期
2020/6/30
公示截止期
2021/6/30
备注
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