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杭州常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常裕金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部分基金与投资者签署《补充协议》约定预期收益率,并按照预期收益率定期向投资者支付收益;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未将基金通过管理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如实向投资者披露;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部分基金存在分期滚动发行,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脱离标的资产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等情形;未要求所有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文件,未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杭州常裕金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浙江证监局要求公司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确保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标的、投资范围的约定,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相关信息;且要求该公司在2020年7月31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当事人宋建飞作为杭州常裕金控的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行为中的约定基金预期年化收益率、未按合同约定投资并披露有关信息、基金滚动发行、分离定价、未要求所有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文件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宋建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要求宋建飞于2020年7月31日前提交书面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杭州常裕金控是浙江省内首家国企背景,混合所有制金融控股集团,坐落于杭州市商业金融核心区,获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具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资质。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2日,注册资本5亿人民币,季晓为法定代表人,宋美红现为实控人、大股东,持股比例50%。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杭州常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常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基金与投资者签署《补充协议》约定预期收益率,并按照预期收益率定期向投资者支付收益。
二、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未将基金通过管理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如实向投资者披露。
三、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
四、部分基金存在分期滚动发行,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脱离标的资产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等情形。
五、未要求所有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文件,未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确保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标的、投资范围的约定,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相关信息。你公司应当在2020年7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7月3日
关于对宋建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宋建飞:
我局对杭州常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约定基金预期年化收益率、未按合同约定投资并披露有关信息、基金滚动发行、分离定价、未要求所有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文件等情形。
你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0年7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