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深圳市誉德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深圳市誉德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况。
深圳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圳市誉德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天眼查显示,深圳市誉德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9月03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深圳市誉德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00%。
相关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 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4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 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市誉德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深圳市誉德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切实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全面清理核查基金财产情况,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如你公司拒不配合监管,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或妥善处理相关风险,我局将进一步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