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今日发布的“关于对青海万相元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青证监措施字[2016]3号)”显示,青海万相元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万相元邦投资)作为元邦五号·牡丹稳健型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未按照《元邦五号·牡丹稳健型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约定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份额净值报告。同时,2015年1-5月期间有4名投资者向万相元邦投资在中国银行海东平安路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转入634万元作期货投资,与万相元邦投资后期成立并投资运作的私募基金元邦五号·牡丹稳健型资产管理计划共用同一银行账户和期货账户。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青海监管局决定对万相元邦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记者查询,万相元邦投资的股东分别是曹树元、青海元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而青海元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山东元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关于对青海万相元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青海万相元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我局发现你单位作为元邦五号·牡丹稳健型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未按照《元邦五号·牡丹稳健型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约定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份额净值报告。同时,2015年1-5月期间有4名投资者向你单位在中国银行海东平安路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转入634万元作期货投资,与你单位后期成立并投资运作的私募基金元邦五号·牡丹稳健型资产管理计划共用同一银行账户和期货账户。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单位应当在2016年8月31日前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