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杨某伟、张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皖0603刑初95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简称华安保险)淮北中心支公司信用保证险部原经理张某多次协助其男友杨某伟,通过承保信用保证险的方式,骗取网商银行贷款共计969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网商银行与华安保险签署融资平台业务合作协议,达成在线个人/企业贷款领域合作,由华安保险负责业务营销,开拓贷款业务客户、收集借款人信息和资料,并将符合双方约定授信条件的借款人推荐至网商银行,网商银行对华安保险推荐的借款人独立开展预授信审批工作,审批通过后签署贷款合同并放款。华安保险将借款人推荐至网商银行即视为同意为借款人在推荐额度内承保,借款人贷款逾期达到理赔时间要件后,华安保险应按约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伟因需要资金,先后使用48名借款人的名义,提供相关材料,通过华安保险申请贷款,为成功办理贷款,杨某伟找到华安保险安徽分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信用保证险部经理被告人张某,让张某对其申请的贷款予以通过。张某在明知申请人、申请贷款的材料存在造假的情况下,仍为上述贷款出具保单,进而从网商银行贷款共计969万元,所得贷款被杨某伟单独或与借款人共同分配使用。
被告人杨某伟供述,从2016年以来,其找了一些人来办理贷款,还有朋友主动找来办理贷款,一共有28户。其中,有的银行流水是杨某伟安排公司里的人找濉溪三堤口批发市场对面的一个打字社做的假流水,上面盖的银行的章也是这个打字社盖的,一页流水5块钱,都是给的现金,材料里面的假房产证也是这个打字社做的,是用电脑P图,没有原件,都是复印件。
杨某伟称,按照规定,这些贷款是用于贷款人企业的经营,但实际上没有这样使用,贷款人把全部贷款的钱或贷款一半的钱交给了杨某伟使用,这些钱其都用在淮海酒业公司的经营上了。
被告人张某供述,其和杨某伟是男女朋友关系。张某是2010年11月份到华安保险安徽分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工作的,2015年担任华安财产保险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信用保证险部团队长,团队的主要业务是小微贷款,张某主要负责信用保证险部团队的管理、运营,以及贷款的审核、发放和贷后管理。
在申请贷款的时候,张某知道申请贷款的材料存在造假情况,但因为分公司有业务要求,张某为了完成任务,加上这些是杨某伟推荐的客户,张某觉得通过杨某伟能找到贷款人,不会出现逾期未还的问题,所以还是批准了贷款,同意为这些贷款做了担保。
个人短期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简单说就是为客户的贷款提供保险保证,银行见保单就放款,客户逾期80天不还,就视为客户违约,逾期本息、罚息及剩余贷款本息就由其公司代偿银行。
华安保险安徽分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淮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并委托周某全权办理华安保险安徽分公司报案相关事宜。证人周某表示,2017年4月份,华安保险信用保证险部安徽分部对淮北团队进行现场业务检查,发现大量客户在其公司申请贷款担保的资料涉嫌造假,后来将这一情况给深圳总部汇报后,总公司委派专门的调查小组前往淮北进行客户实地调查,很多客户用于办理贷款的营业执照均为临时办理,并无实际经营活动,且发现客户的婚姻证明、资产证明、银行流水等申请贷款的必要材料涉嫌造假,还发现客户从银行申请的贷款,被其公司信保部淮北团队的负责人张某和一名叫杨某伟的人分配使用。2017年6月份开始,淮北客户开始大面积逾期,导致其公司垫还逾期贷款404万元,给其公司带来404万元的财产损失。
裁判文书显示,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伟、张某归还了华安保险代偿的全部逾期贷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伟伙同张某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共计96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网商银行的贷款已由保险公司代偿,二被告人的行为虽最终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但二被告人多次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900余万,应属有其他严重情节,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伟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