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关于龙江银行伊春西林支行原行长向西林区财政局提供虚假数据,致使开发商骗取西林区政府财产约502.79万元的二审刑事判定书。
判定书显示,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柴某1公司因承包西林区政府工程以其本人及陈某3、孙某1、柴某3、赵某、刘某六人名义陆续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西林支行贷款共计2190万元,银行卡由柴某1掌控。2015年3月前,柴某1公司自行偿还贷款本息。
2015年3月份,西林区政府拖欠柴某1多笔工程款,柴某1因还贷压力找到时任西林区区长吴某1商议还款事宜,吴某1同意由政府每月代偿还柴某1等人在龙江银行贷款本息,以冲抵政府欠柴某1工程款,并安排西林财政局、西林区住建局具体办理此事。柴某1借机向时任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林支行行长陈天晶提出欲隐瞒真实还款金额,虚增柴某1等人贷款的每月还款金额,陈天晶表示同意,柴某1安排本公司财务人员赵某与陈天晶联系办理具体事宜,二人商量后采用虚增利息的方式制作了虚假还款明细表。
西林区财政局长李某1找到陈天晶统计柴某1公司具体还款金额时,陈天晶借机将虚假制作的还款明细表提供给西林区财政局。自2015年4月起,西林区财政局每月按虚增后的金额向柴某1等人的银行卡汇款,龙江银行每月20日按贷款实际金额扣划贷款本息,柴某1将西林区政府每月多支付的利息取出用于公司经营。2015年11月,柴某1又因此事找到吴某1,让西林区政府替其承担贷款利息并且不冲抵政府欠柴某1公司工程款,吴某1表示同意,随后李某1为了将已经给柴某1冲抵的利息在账上冲回,又让陈天晶提供了西林区财政局已经替柴某1偿还的每月还款明细,西林区财政局根据还款明细将2015年4月至11月的贷款利息给柴某1公司冲回,2015年12月起,柴某1等人贷款利息由西林区财政局承担,偿还至2018年10月案发。
经鉴定,西林区财政局代柴某1等六人偿还2014年1月至2018年10月龙江银行贷款本息中多核销利息5027990.99元。
陈天晶因本案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留置,2019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值得一提的是,其在2017年12月4日就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人民币。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天晶作为龙江银行西林支行行长,在西林区政府代替柴某1偿还银行贷款过程中,帮助柴某1隐瞒真实还款数额,虚增还款利息,向西林区财政局提供虚假数据,致使柴某1骗取西林区政府财产5027990.9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考虑到陈天晶尚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记者 常实 曾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