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等方面对央地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
《方案》明确,将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国家应急指挥总部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应急物资储备,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将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地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地方应急物资储备,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灾害事故监测预警方面,将国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主要负责全国统一的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中央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地方主要负责当地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
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方面,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国际救援,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其他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方案》强调,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根据改革确定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精神,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省以下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将适宜由地方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应急救援领域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