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追求外在的美,本身没有错,可是追求美的方式一定要慎之又慎,三思而行。这不,焦作的李女士做了一个眼科综合手术,可是手术做完,却发现一双眼睛竟然做的大小不一。
今年元月18号,焦作的李女士经熟人介绍,在当地一家整形医院,做了眼综合手术,共计花费12000元。手术过后,李女士就觉得眼睛不舒服,医院的负责人向她解释,过了增生期就好了。
就这样,熬了五个半月,李女士发现,术后两只眼睛的大小竟然不一样。
李女士把这些问题反映给整形医院以后,医院的负责人同意给她做修复。今年6月24号,双方协商一致,再次做了修复手术。可是术后经过一个月的恢复,李女士觉得,问题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改观。
7月28号上午,按照约好的时间,记者和李女士来到了这家整形医院。不巧的是,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负责人刚刚出去。
这家医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李女士对第一次手术效果不太满意,医院愿意进行修复,可是修复后现在才一个月,目前还在恢复期,李女士反映的问题都是正常现象。
对于工作人员的这种解释,李女士并不认同。她认为,恢复期只是眼睛切口的消炎问题,对于切口的大小和造成的大小眼,目前根本没有任何改观。
现场,李女士提出,自己当时做的是眼综合手术,希望医院能够提供详细的消费项目和费用清单。
李女士告诉记者,元月18号来店当天,她刷卡交费之后,立马就做了手术,消费项目至今她都不清楚。此外,两次手术医院不仅没有让她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而且还拒不提供病例和发票。
现场,李女士多次拨打医院负责人的电话,但是始终无人接听。当天下午,焦作市山阳区卫生计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表示,针对李女士反映的问题,他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展开调查。
消费项目和费用清单不明确,术前不签字,术后不提供病例,如此操作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如果违反诊疗规范,又该谁来监管呢?
顺美整形是否符合诊疗规范,这中间到底有没有问题,同属一个监管单位,两个部门之间却傻傻分不清。对此,我们也将继续关注。
李鹏
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 应当告知患者 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进行手术的 医务人员应当征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没有采取该措施的 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对该医疗机构行使监督管理 甚至行政处罚的权力 患者可以向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投诉处理
来源:河南广播电视台 法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