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榆次农商行某支行行长和信贷员因违法放贷3000万元被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二人均遭判刑。
判决书显示,2015年10月,晋中顺强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向榆次农商行北田支行申请3000万元贷款,时任行长张某萍安排了信贷员杜某和刘某,对该公司贷款进行审核调查。
据法院查明,事实上,晋中顺强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晋中市鹏途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轮胎购销合同为虚假合同。但作为该笔3000万元第一调查岗的榆次农商行北田支行,并未对贷款主体晋中顺强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的贷款用途真实性进行调查。
而身为该笔3000万元贷款的主调人员,信贷员杜某也并未对晋中顺强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贷款资格、还款能力进行实质性调查,仅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来判断贷款主体的经营情况、贷款资格、还款能力,没有审核该公司提供的5751万元的轮胎销售合同的真实性。
同时,对于担保方太原不知慢运动服饰连锁有限公司负债经营,并不具备3000万元贷款的担保条件,且无偿还能力的情况,杜某也未进行实质性审核。对该笔贷款另一担保方山西鼎盛昌实业有限公司并无实际经营能力,系空壳公司的情况也未被进行实质性审核。
杜某、刘某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贷款资格、担保资质、担保能力没有进行实际调查,仅根据提供的担保企业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来判断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贷款资格、担保资质、担保能力,出具了贷前调查报告。
作为时任支行行长的张某萍,在并没有审查出虚假资料的情况下就签署了调查报告,通过审批后,贷款资料被提交至总行。2015年11月25日经总行召开贷审会,张某萍出席并汇报,致使榆次农商行贷审会审批通过该笔贷款。
贷款发放后,杜某也未履行职责进行贷后管理,该笔3000万元贷款发放之后被担保方山西鼎盛昌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岳某挪用。仅在2015年12月23日、2016年1月21日、2016年2月5日、2016年3月21日4次结息579776.43元,至案发前尚欠本金3000万元,欠息11476758.57元。
贷款欠息两个月后杜某向榆次农商行总行提交了对借款企业进行资产保全的请示报告。据裁判文书,晋中银保监分局于2019年1月24日进行听证,确认杜某陈述于本案贷款欠息两个月后其向榆次农商行总行提交了对借款企业进行资产保全的请示报告,并认可其对防止贷款进一步损失履行了一定的职责。
另外,晋中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对张某萍在该案涉及贷款发放中存在贷款管理严重失职的情况进行处罚,取消其高管任职资格终身及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的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萍、杜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未对贷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导致违法发放贷款三千万元且该款项未能追回,数额特别巨大同时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该案终审判决显示,张某萍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杜某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