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完善公司治理已成为信托行业转型发展的重大课题,而完善信托公司监事会工作体系意义重大。
信托公司作为我国现代金融体系中独具特色的重要支柱,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和助力“三大攻坚战”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虽然我国信托业公司治理架构基本构建,公司治理运行机制趋向规范,并已取得积极成效,但公司治理机制尚不能完全适应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内在要求,亟待完善体制与机制,推进信托业回归本源转型发展。作为现代公司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信托公司监事会在统筹领导、履行职权和监督协同等方面还存在突出问题。一是监事会工作总体缺乏“高度”;二是监事会履行职权还缺乏“力度”,由于普遍存在行政干预现象,个别存在大股东操纵、内部人控制等情况,尤其是个别一股独大和一些实际控制人不透明的信托公司,往往会因为股东入股目的不端正、关联关系复杂等,严重影响公司发展方向和稳健运营,这类信托公司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面临着“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不会监督、体制机制不顺”等难题;三是监事会与其他内部监督部门之间的协同共享还缺乏“深度”。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信托公司尤其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信托公司监事会应坚持以强化监事会领导体系为前提,以完善监督体制与机制为重点,以提升监事会履职能力为抓手,着力促进提升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水平,全力为企业科学规范发展保驾护航。
首先,强化监事会领导体系。监事会应坚决支持企业党委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积极按照“党管监督”原则创建监事会领导体系,充分借助党委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全面提升监事会工作功效。
其次,优化监事会制度体系。制度建设是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信托公司监事会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公司治理指引”,对监事会落实重点职责的目标、方法、途径和成果应用等进行科学化和规范化制度安排,确保监事会履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应对部分信托公司股权集中度过高带来的“过度干预”“过度追求利润”等问题。
再次,深化“大监督”工作机制。信托公司监事会应对重大事项强化前置、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同步积极推动各类监督力量加强资源共享,增强监督合力,共同构建并积极深化“大监督”工作格局,将党内监督、监事会监督与公司内控监督有机结合,共同为信托公司转型发展和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最后,细化履职考评工作机制。现阶段,信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与现代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建设要求还有差距。信托公司监事会应坚持以自身建设为着力点,先行创建监事民主评议工作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对监事任期内履职情况的动态管理,引导并激发监事履职尽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此基础上,不断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逐步探索建立健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监督和考核机制,进而保障公司治理体系各主体规范有效运转。
现以信托行业基础设施——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登”)为例,提出可供信托公司参考借鉴的完善监事会工作体系的实践路径。优化监事会制度和机制方面,中国信登监事会在组织架构、日常管理和工作运行等三个方面建立健全11项高质效运行的制度体系,有力保障监事会规范高效运转。深化“大监督”工作机制方面,中国信登监事会在探索实施“双向同步监督”和“联合联动监督”等重点动态监督机制基础上,主动联合公司纪委创建起以公司党委为主体,统筹领导监事会、监察内审、法律与风控等三个主要监督部门的“大监督”体系。三年多来,已在大额采购质询核查、大额资金运作审计、重大风险排查等五项重点工作中统筹实施“大监督”。在细化履职考评工作机制方面,中国信登监事会以建立健全职工监事管理制度、营造履职条件为基础,以实施定性定量考核为抓手,着力强化职工监事任期内动态管理和考核激励,积极引领职工监事扎实履职。
总之,科学化、组织化、制度化、程序化运行的监事会工作体系是信托公司尤其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信托公司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重要途径之一,既有利于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落到实处,又有利于从“把方向”的高度顶层设计监督体系,从“管大局”的高度统筹领导内部监督,从“保落实”的高度动态检验监督效能,从“促发展”的高度为信托公司回归本源转型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