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4期),通告显示: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食用农产品,糕点,饮料,冷冻饮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餐饮食品,肉制品,粮食加工品8大类食品84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29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新密市曲梁镇双成冷饮门市部销售的标称焦作市恒海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星期八(巧克力瓜子脆皮冰棍),大肠菌群检出值为630CFU/g、<10CFU/g、490CFU/g、860CFU/g、99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新密市曲梁镇双成冷饮门市部销售的标称焦作市恒海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奶白兔(冰棍),大肠菌群检出值为80CFU/g、50CFU/g、120CFU/g、80CFU/g、1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3.新密市曲梁镇双成冷饮门市部销售的标称焦作市恒海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绿豆沙沙(冰棍),大肠菌群检出值为340CFU/g、180CFU/g、110CFU/g、<10CFU/g、<1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4.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活)何氏黑鱼,氧氟沙星检出值为3.37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初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5.焦作亿家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启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酸奶味蛋糕、1批次小萌熊蒸蛋糕(香草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分别为0.34g/100g、0.33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5g/100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6.孟津县爱亿家鲜生店销售的1批次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36.7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初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堂饭店使用的1批次异形盘子、1批次蓝色金边盘子、1批次圆碗,大肠菌群检出值均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8.河南幸福万家商贸有限公司长葛长社路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检出值为0.0982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9.新郑市华南城隆祥副食商行销售的标称南阳市自然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竹叶水,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7×104CFU/mL、1.0×105CFU/mL、1.3×105CFU/mL、1.1×105CFU/mL、1.0×105CFU/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CFU/mL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CFU/mL。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0.长葛市奥斯帆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新乡市明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泡椒凤爪,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566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g/kg。初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1.平顶山市金篮子贸易有限公司双丰店销售的标称漯河新大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黑芝麻香油,溶剂残留量检出值为68.5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初检机构为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2.新郑市河南高之邻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百乐洋饮品有限公司委托孟州市鑫之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无汽苏打水饮料,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5CFU/mL、1800CFU/mL、16CFU/mL,4800CFU/mL、390CFU/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CFU/mL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CFU/mL。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3.许昌市胖东来超市有限公司金三角店销售的标称江苏美味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泡椒鸡爪,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1000CFU/g、120000CFU/g、250000CFU/g、13000CFU/g、10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4.新乡市申旺商贸有限公司常青藤世纪华联超市销售的标称山东亿家福粮油有限公司委托莘县马北油棉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检出值为445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初检机构为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二、处置措施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洛阳、平顶山、新乡、焦作、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