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分类办法》以分类评级标准为基础,多角度、全链条监测上市公司风险及规范运作情况,将上市公司划分为高风险类、次高风险类、关注类、正常类四个等级,并根据分类结果进行差异化监管。
深交所将按照上市公司风险严重程度和受监管关注程度不同,将上市公司从高到低依次分为高风险类、次高风险类、关注类、正常类四个等级。《分类办法》明确,深交所分别从财务舞弊风险、经营风险、治理及运作风险、市场风险、退市风险五个维度对上市公司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分类。在对公司年度报告审核工作完成后确定公司分类等级,后续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及公司风险变化情况等动态调整公司分类等级。
具体来看,若上市公司存在12种情形之一,如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期末商誉占净资产比例超过50%、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比例超过80%、公司涉嫌利用热点概念炒作公司股价等,其分类等级不得为正常类。
上市公司存在11种情形之一的,其分类等级原则上应为次高风险类,如公司存在控制权争夺、控股股东过半数股权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等。
上市公司存在10种情形之一的,如主营业务陷入停顿、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司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其分类等级原则上应为高风险类。
《分类办法》明确对不同类别公司实施差异化监管安排,优化监管资源分配,提升监管工作的精准性。《分类办法》明确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对高风险类及次高风险类上市公司重点配置监管资源,对其信息披露、并购重组、再融资等事项予以重点关注。规定高风险类公司信息披露考评不得为A、取消信息披露直通车资格、年度报告双重审查、公开年度报告问询函及回复等,引导上市公司聚焦主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