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现实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这为我们更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生态环境在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指数中的权重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期盼享有更加优美的生态环境,从过去“盼温饱”到现在“盼环保”、从过去“求生存”到现在“求生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是更好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使人民群众公平享有发展成果的题中应有之义。
需要看到的是,我们更好实现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的目标,要采取多方面务实管用的保障举措,优化相应的公共经济领域的责权利配置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此,需推动横向上多部门、纵向上各层级以及空间上各地区等多维相关主体密切合作,使各个相关主体围绕提供优质生态产品这一目标有序运行。这就要求按照一定规则将生态产品供给的责任、权力、利益,有效配置在横向并立的各部门、纵向延伸的各层级和相互毗邻的各地区的相关机构。因此,如何使各方面主体实现责任分工科学明晰、权力与责任相互匹配、利益关系合理,避免因责权利配置不当而导致的生态环境经济效率减损,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为此,要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要求,规范处理生态文明建设中各方面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加快破解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落实主体责权,形成利益互惠激励,特别是要不断优化责权利配置,为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提供保障。
一是突出责任本位。对于公共部门而言,责任是第一位和基础性的。公共部门要积极承担公共事务责任,无论是哪一个公共部门还是哪一级公共机构,都要以承担一定的公共事务责任为拥有相应公共权力的前提。必须将生态产品供给责任合理且明晰地落实到相关的各方面、各层次主体,形成纵横交错、严丝合缝的责任网络体系,才能有效保障优质生态产品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是明确事有专责。将某一种或某一类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地划分给某一特定主体,是合理赋权以及问责的重要基础。需秉持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思路,更好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只有将所有生态产品的供给责任合理且清晰地配置于各地区各层级相关部门,才能形成严密完整的生态产品供给责任链条,不存在“责任真空”,不留相互推诿责任的余地,进而建立起正向的责任激励机制,同时为严肃问责提供合理依据。
三是体现责利对称。要依据承担完成生态产品供给责任的大小和绩效决定各地区各层级部门相关利益的分配。其中,既要包括从上级财政获得专项转移支付的利益,又要包括从未能履行有效提供生态产品责任的相邻地区获得补偿等权益。同时,由于生态产品存在成本外溢问题,需通过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存在制造污染、破坏生态或生态环境治理不力的地区强化利益约束。因此,我们需在生态产品供给体系中嵌入充分体现责任与利益对称的机制,从利益的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个角度促进优质生态产品的有效供给。
四是实现责权利法定。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保证相关规则得到严格遵守,是保障生态文明体制的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条件。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等,并科学有序推动建设完备的生态文明法律规范体系,划定生态环境方面的底线和红线,更好指导和制约各类主体的相应行为,特别是在明确责权利等诸多方面切实发力,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