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一案裁定生效,这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3月1日施行以来,深圳中院审结的第一宗案件,也是全国首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那么,什么是个人破产?对于破产个人来说,又意味着什么呢?
今年35岁的梁先生2018年与朋友共同创业,由于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新冠疫情影响,债务越背越多。今年3月10日,他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据了解,此前,梁先生每月要偿还利息罚息近7000元,深圳中院受理此案件后,该利息罚息已经停止计算。
法院审理查明,债务人梁先生创业经营期间,分别向13家银行、网络贷款公司进行借贷,形成债务累计约75万元。目前债务人每月收入约2万元且具有较强的偿债意愿,因此,法院同意适用重整程序。未来三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须用于偿还债务,同时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如债务人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截至7月16日,深圳中院共收到615宗个人破产申请、533宗清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