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晚间,阳光城对外发布关于信用评级发生调整的公告。针对近期评级下调,阳光城方面表示,将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压力,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据公告,本次评级调整导致“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和“21阳城01”不再符合债券质押式回购资格。
由于“21阳城01”、“21阳城02”、“20阳城01”、“20阳城02”、“20阳城03”、“20阳城04”投资者适当性已调整为仅限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买入,因此本次评级调整对投资者适当性不产生影响。
公告显示,近日,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和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信用评级进行了调整。
据公告,东方金诚认为,阳光城集团短期内债务到期较为集中,偿债资金筹措压力加大;此外,第三季度阳光城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14.01亿元,同比减少18.2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19亿元,同比减少11.5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7.52亿元。基于上述因素,东方金诚信用评级委员会决定将阳光城集团主体信用等级由AAA下调至AA+,评级展望为负面。
大公国际认为,阳光城集团第三季度收入和利润下滑,扣非净利润亏损;同时,在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偏紧的背景下,阳光城集团短期债券集中偿付压力较大,近期到期及行权债券偿还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和销售回款,阳光城集团偿债资金来源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大公国际决定将阳光城集团主体信用等级维持AAA,评级展望调整为负面。
中诚信国际认为,阳光城目前持有的货币资金较为有限,未来销售回款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公司在短期内有较大规模的债务到期,目前已开始与投资人沟通展期事宜,流动性压力正在加大;并且,阳光城经营业绩的下滑也加大了业绩承诺完成的不确定性,或将对其未来经营稳定性及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因此,中诚信将阳光城集团主体信用等级列入可能降级的观察名单。(记者 卢扬 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