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记者获悉,安徽省司法厅发布《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记者了解到,此次《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关于适用范围。根据《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规定(修正草案)》将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是关于取消违法行为的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的划分。《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该行为是否属于经营性没有必然联系。同时,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对违法行为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难以界定清楚,给执法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三是关于提高罚款限额上限。考虑到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罚款限额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安徽省司法厅已在官网发布《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依据对照表和相关说明,并公开征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