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经上海2月25日电(记者马慜 张琼斯)最高人民法院重拳出击,对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亮剑!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解释》),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据最高法刑三庭相关负责人介绍,修改后,《解释》从此前的九条增至十五条,重点是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修改完善认定了特征要件和行为方式。
同时,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修改后的《解释》在原规定基础上,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多名法律专家对记者表示,最高法对《解释》的修改十分及时,密切关注到了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型犯罪手段,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和威摄作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表示,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对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监管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新司法解释的适时出台针对实践需要,回应社会关切,有着重要司法实践价值。对人民法院在新时代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提供了有效指引,有利于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维护国家金融监管秩序、金融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亮点一:防范新型犯罪行为方式
《解释》的修改结合了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
现实中各类骗术不断升级,电信诈骗已成为当今主要犯罪行为。为防范新型犯罪形式,《解释》将第二项中“手机短信”修改为“手机信息”,增加通过“网络”进行宣传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式和途径。
《解释》同时也增加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第二条第八款规定显示,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同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表示,修改后《解释》对互联网技术和其他新型技术日益成为犯罪的工具进行立法回应,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和威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的标准。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杨雄认为,《解释》主要是为了当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新特点,尤其是以互联网金融的名义实施的网络非法集资,而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亮点二:明确公司法人犯罪量刑标准
《解释》中明确了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如今,以公司为主体的团伙作案形式进行集资诈骗的案件多有发生。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解释》第十四条显示,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李爱君表示,实践中,公司法人日益成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工具,且公司法人的期骗性和集资能力远大于自然人,因此社会危害严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此规定是科学立法,尊重客观现实的一种体现。
亮点三:守护老年人的“钱袋子”
近年来,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频发,犯罪分子经常打着“养老服务”“养老项目”“老年产品”“以房养老”等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损害了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更好守护老年人的“钱袋子”,《解释》中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表述,为依法惩治P2P、虚拟货币、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李爱君表示,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我国老龄化和养老问题,设计出专项产品进行非法集资,如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此次修改把这些模式列入了非法集资的方式,保护了广大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了金融管理秩序,保护了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福泽看来,此次《解释》的修改十分及时,密切关注到了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型犯罪手段。我国目前已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阶段,在案件的实际办理过程中,通常会发现老年人识别犯罪方面能力差,在犯罪分子各种眼花缭乱的新概念面前容易受到蒙蔽,在“高利息”“高额回报”的引诱下将多年积蓄付之东流。这种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因此最高法将这些新型非法集资手段纳入刑事惩罚范围内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解释》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对于《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应当根据修改后《解释》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确定适用的刑法。
杨雄表示,对于非法集资案件处理,应当是有层次性的,不是一味入罪,对于情节较轻、不够定罪标准的非法集资案件,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敦促涉案人员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解释》根据非法集资的涉案人员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不同阶段和情节,设置了不同的从宽幅度,有助于鼓励涉案人员积极弥补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