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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2〕5号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部分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未明确约定提供研究成果义务的情况下,将部分证券交易席位租赁收入确认为投资咨询业务收入;二是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投资咨询业务收入变动异常的原因。
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证券公司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计部函〔2010〕1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