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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毅达(600610,900906)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本周迎来进展,上海金融法院对四位投资者的起诉判决支持,判令中毅达向投资者赔付经过核算后的损失。
此次获胜诉投资者的代理人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透露,此前其已代理数十位中毅达投资者起诉到上海金融法院,此次四位投资者的案件系经法院依职权选定的第二批示范案件,如果后续示范案件判决生效,同类案件也将参考类似思路处理。
判决书显示,此次获胜诉的投资者包含了A股和B股,上述律师也指出,A股和B股投资者在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享有同等的权利,享受平等的证券法保护,尤其B股投资者可能对此缺少认知,需要格外注意。
中毅达此次被投资者索赔,起源于2020年3月3日,其公告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中毅达存在两类违法事实,一是中毅达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二是中毅达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事项。
而在此次处罚作出后,部分投资者以处罚作为核心证据,委托律师发起索赔。判决书显示,提起索赔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中毅达在虚假陈述重大性、因果关系、实施日、揭露日等问题上存在争议。
许峰律师介绍,根据一审判决,其认为在2016年4月18日到2017年6月20日之间买入中毅达股票,并且在2017年6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以及在2017年8月1日到2018年3月23日之间买入中毅达股票,并在2018年3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初步符合起诉条件,如果经过专业测算存在损失的,提起索赔后可能获得法院的胜诉支持,目前该案尚在诉讼时效范围内,投资者还可继续起诉。
公告信息显示,中毅达的注册地址已变更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马场坪瓮福工业园办公楼201室,而公司名称也变更为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律师对此解释认为,上市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址变更,并不影响投资者的起诉权利,前期已经提交法院的案件,法院将继续依法审理,而在变更地址后的案件管辖上,依法到管辖法院立案推进即可,近期,其律师团队也已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交部分案件立案。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4月,中毅达曾因虚增收入事项被上海证监局作出过一次行政处罚,彼时亦引发了投资者索赔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但2018年处罚引发的索赔时效已过,本次法院判决的系列索赔案件仅与2020年行政处罚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