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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三角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将有力推动长三角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执法尺度和裁量标准。
据介绍,该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内容框架与《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基本一致,特别是“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观过错”“初次违法”等5个方面的认定标准。
例如,“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主观过错、初次违法、持续时间、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因素认定;“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危害程度、危害范围、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与损害对象达成和解等因素认定;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或者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以及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都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
江苏省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3月施行。2022年度江苏省共办理免罚轻罚案件2万件,依法减轻、免除市场主体处罚负担15.4亿元,在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克服疫情困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