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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大小事2月20日消息,2023年1月14日0时20分许,张某某醉酒(含量192.13mg/100ml)后驾驶两轮电动车(未戴头盔),后载其丈夫康某某,沿偃师区商汤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安滩村路段,碰撞前方同向毛某某违规停放的豫PR2***重型自卸半挂车,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认定:张某某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疏于观察路面情况 ,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毛某某 夜间占用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无责任。
偃师公安交警提示:事故惨痛,教训深刻!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应该只是一句口号,而是每个驾驶人都应遵守的铁律。饮酒后导致的视觉障碍、判断失误、犯困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头盔是意外来临时的生命防线。驾乘电动车、摩托车应佩戴安全头盔!
货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临时停车时应当设置显眼的警示标志,不得妨碍其他行人和车辆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