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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财经北京4月7日电 在4月4日举行的2023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年会暨中国金融论坛年会上,中国金融学会秘书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周诚君发表演讲。
全文如下:
人民币国际化这个题目大家讲得都非常好,我不重复了,我想讲一个关于碳边境税的问题。
最近两年欧洲和美国先后在酝酿、推出甚至通过相关法案,对一些国际贸易产品征收跨境碳税。在欧洲叫“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在美国叫“清洁竞争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CAA)。在欧洲,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已经先后通过了这个法案,这个法案将在2023年到2025年过渡期满后,于2026年正式实施。在美国,还处于议员提交法案和进行讨论审议的阶段,没有正式出台。这两个法案的核心内容都差不多,就是要在特定领域,对那些“高含碳”或“含碳成本”相对较高的进口商品征收跨境碳税,比如欧盟要对从中国进口的钢铁、水泥、铝产品等征收特别的碳边境调节税。征税的基础是,欧盟和中国之间碳市场价格的差额。这个差额有多大呢?中国的碳市场去年在统一运行一年后,平均价格大约在60元人民币/吨的水平,而欧洲碳市场的价格大致在70—80欧元/吨的水平,去年年底一度超过100欧元/吨。如果中欧之间的一些贸易产品以这么大的价格差异来征税,恐怕会有一系列很严重的后果,不仅是对中欧之间的投资贸易,而且很可能是对全球贸易,投资和产业分工产生非常大的冲击。最近我在多个场合都努力试图与我们的国际同行讲,这个制度安排是有问题的、是不合理的,可能产生严重后果。为什么呢?
首先,作为碳市场交易对象的碳排放配额不是一个可贸易品。作为一个经济问题,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时首先需要找其经济理论基础。全球贸易和国际分工的基础是产品的可贸易及其比较优势,我认为对不可贸易品或者不可贸易资源要素的跨国价格差异进行征税是不合理的,缺乏理论基础。好比说一个北京理发师理发价格是50元人民币,而在巴黎理一个头可能要50欧元,但不能说因为两者的差异要针对包含中国劳工理发价格不平等而导致的可贸易产品价格差异进行征税,从经济学理论来说这是不对的。
第二,碳市场在不同国家之间发展有差异,碳市场的价格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碳市场的发展程度。与相对比较成熟的欧洲碳市场相比,中国的碳市场总体而言刚刚起步,统一运行了不到两年,正在沿着不断健康发展之路前行,但在产品、结构、市场参与程度、基础设施和制度安排方面,还有很多短板和薄弱环节,其均衡定价在某种程度上还在逐步完善过程中。应该说,这个价格水平恰恰反映了中国碳市场正处在发展初期、运行还不太成熟的阶段性特征。但不管怎样,我们对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践行ESG标准、实现“3060”目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有情怀、有责任感、愿意承担义务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碳市场会有长足的发展,碳市场定价也会越来越完善,但所有这些都需要时间、具有阶段性。这个时候如果对中国的产品以碳市场价格差异为基础征收碳边境税,恐怕对中国的碳市场建设和发展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第三,从全球化的角度来说,应该承认,当前全球化进程受到了严重挑战。也应该承认,全球化总体有利于全球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改进各国特别是欠发达国家福利。全球各国经过二、三十年的共同努力,才形成了今天我们所熟悉的WTO框架下不断降低关税和贸易壁垒的共识和成果,我们应该共同珍惜和维护,并不断优化改进。若欧盟率先在全球范围内发起碳边境调节机制,而且是以不同碳市场目前这么大的价差为基础来征收碳边境调节税,我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而且是非常严重的贸易壁垒,不利于应对当前的全球化危机,不利于全球资源配置和分工格局的优化,不利于全球范围内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的稳定。
所以我想借这个机会,以及其他各种对话机制,向我们的国际同行、尤其是欧洲和美国的朋友们呼吁,我们有共同的理想和情怀应对气候变化挑战、推动全球绿色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是非常愿意承担国际责任的,我们也已经明确宣布和承诺2030年、2060年争取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对此,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要有耐心、有包容,要认识到这是一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如果这个时候缺乏耐心和包容,不讲究碳市场的发展规律和阶段性差异,不认识到碳排放额度是一个不可贸易品,贸然推行各种各样的跨境措施和贸易壁垒,我认为是不太理性的,是不利于应对当前国际格局和全球化挑战的,也不利于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稳定,更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积极推进碳市场建设并共同参与推动全球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我就讲这些,谢谢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