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持续强降雨已导致二十多省份三千多万人受灾,洪灾带来的损失也令人咋舌,仅重庆一地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超过23亿。此前有数据显示,三十多年来,洪灾损失占到了全国自然灾害经济损失的比重约45%-55%。
对于洪水所造成的公民财产损失,目前主要靠居民自救,国家救灾以及社会捐助来解决。这三种救济模式,往往只局限于确保受灾民众基本需求,恢复生产等较低层次,民众绝大部分财产损失并不能得到补偿。更重要的是,在这样的救助模式中,民众是被动的,难以唤醒其主动防范和风险规避意识。
反观许多发达国家,商业保险在洪灾救助中发挥着中坚作用。洪水保险的意义在于,它通过市场化、社会化手段大大分散了洪灾风险,改变了民众对于政府的单纯依赖,在提高了救助水平的同时,也有助于推动防灾减灾的建设。
以美国为例,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美国就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简称NFIP)起先以自愿参保为主,但后来逐步转向强制保险,在洪泛区,凡向联邦管辖的贷款机构抵押或寻求联邦援助的居民必须购买洪水保险,否则将受到政府惩罚或禁止提供联邦灾难援助。
如今NFIP已成为仅次于养老保险计划的第二大联邦保险计划,覆盖全美洪泛区的2万多个社区。2005-2010年,NFIP的保费收入为173亿美元,总赔款支出240亿美元,保险赔付使每年美国政府的救灾援助支出减少了三分之一,并有效弥补了灾民的财产损失。此外,NFIP加强了洪泛区的风险管理,按照该计划确定的建筑物标准建造的建筑物,要比不遵守该标准的建筑物遭受的损失减少77%。
除美国之外,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也已开始普及洪水保险。如英国实行“捆绑+强制”参保模式。民众虽然自愿购买保险,但保险公司将包含洪水在内的所有自然灾害风险捆绑到一个保单中,不能单独剔除。在英国,90%的家庭有包含洪水风险在内的住宅保险,75%的家庭有室内财产保险,洪水保险份额约占财产保险的10%。
在我国,洪水风险是最常见、最严重的风险之一。但洪水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非常缓慢,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一些地方开始试水洪水保险,但相关的试点并未进一步推开,洪水风险对于绝大多数民众而言依然是个冷门的事物,洪水保险未能与洪泛区管理结合在一起,有效地控制洪泛区内经济的盲目发展和降低洪灾损失。
洪水保险之所以陷入如此尴尬,与该制度本身的缺陷有很大关系——法律缺乏对洪水保险制度设计的详细规定,政府缺乏对洪水保险从政策到资金的有力支持,洪水保险产品创新也严重滞后。
在我国,流域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1500条,洪泛区人口达6亿。如此庞大的人群暴露于洪水风险之下,庞大的居民财富面对洪水不堪一击,如果单靠政府事后救助,远远不够。
普及洪水保险,既能为受灾民众挽回更多经济损失,也可利用洪水保险这一经济杠杆,实行差异化的保费标准,有助于遏制洪泛区大量无序开发、与水争地的乱象。所以,面对洪灾肆虐,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进中国洪水保险发展,已经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