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户籍限制。此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在户籍地参保。《通知》印发后,在我省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除了在户籍地参保外,还可以选择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参保。
近年来,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等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切实解决好灵活就业人员特别是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保障其老年时的基本生活,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省人社厅将在每年年底前公布下年度养老保险预缴费基数(档次)指导标准,并在次年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后,再公布当年度基数(档次)指导标准。目前,我省当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一般要在每年七八月份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社平工资后,再由省人社厅对社会公布。部分灵活就业人员预缴费时按照上年度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待当年度缴费基数公布后,会出现实际缴费低于最低缴费金额的情况。养老保险预缴费基数(档次)标准公布后,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通知》还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收缴,并允许次年6月30日前缴纳上年度已申报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针对大龄缴费困难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我省将鼓励各地通过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银行贷款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缴费困难人员持续参保,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