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湖北银保监局罚款27万元,涉嫌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欺骗投保人,二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三是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另外,相关10名代理人被湖北银保监局一并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李林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其余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
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在6件投诉举报案件中存在以下欺骗投保人的行为:一是该公司银保客户经理宗加祥在P09000002483XXXX号保单销售以及售后服务过程中,宣传万能账户追加保费金额与主险产品年缴保费金额存在1:1的配比关系,而实际并无此限定。二是该公司保险代理人张松柏在P09000002597XXXX号保单销售过程中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三是该公司保险代理人李仁梦在P09000002065XXXX、P09000002619XXXX号保单销售以及售后服务过程中夸大保险保障范围。四是该公司保险代理人张美玲在P09000000645XXXX号保单售后服务过程中夸大产品收益及保障范围。五是该公司保险代理人李林销售P09000002682XXXX号保单时夸大产品收益。六是该公司代理人夏红莲销售P09000002102XXXX、P09000002102XXXX、P09000002121XXXX、P09000002175XXXX号保单时,诱导投保人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时任银保客户经理宗加祥、保险代理人张松柏、李仁梦、张美玲、李林、夏红莲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副总经理宋涛、王钊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投诉举报材料、岗位说明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李林提出了陈述申辩,请求免予处罚:一是其无主观违法故意,销售涉案保单时并不清楚《保险法》相关规定,违规话术是平安人寿宣导老师所教;二是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已取得投保人谅解。我局经复核认为:一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违法故意,且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违法的故意并不影响对其“欺骗投保人”这一事实的认定。二是违法行为已造成危害后果。此案来源于投保人的举报,投保人在举报信中明确要求我局对业务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也不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且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法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李林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在3件投诉举报案件中存在以下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一是该公司保险代理人张松柏销售P09000002597XXXX号保单时,向投保人返还了1000元现金。二是该公司保险代理人夏红莲销售P09000002102XXXX、P09000002102XXXX、P09000002121XXXX、P09000002175XXXX号保单时,向投保人转账返还了3600元。三是该公司保险代理人何小敏销售P09000002448XXXX、P09000002448XXXX号保单时,向投保人转账返还了6500元。
时任保险代理人张松柏、夏红莲、何小敏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副总经理宋涛、王钊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投诉举报材料、岗位说明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在1件投诉举报案件中存在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该公司代理人沈亚奇销售P09000002674XXXX、P09000002674XXXX、P09000002384XXXX、P09000002730XXXX、P09000002730XXXX、P09000002953XXXX号保单时,隐瞒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未在投保单健康状况栏如实录入。
时任保险代理人沈亚奇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副总经理宋涛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投诉举报材料、岗位说明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及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宗加祥、宋涛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王钊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松柏、李仁梦、张美玲、李林、夏红莲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二)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以及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宋涛、王钊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松柏、夏红莲、何小敏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三)上述“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宋涛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沈亚奇予以警告并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合计予以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宗加祥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宋涛、王钊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张松柏、夏红莲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对李仁梦、张美玲、李林、何小敏、沈亚奇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银保监会日前发布的《2021年第四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平安人寿以4101件投诉量位列人身保险公司第一,其中平安人寿涉及保险纠纷投诉量2415件。
就全年投诉数据看,平安人寿也以17802件位居寿险公司第一名。
根据中国平安公布的2021年保费收入,平安人寿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4570.35亿,而2020年平安人寿这一数据为4760.87亿,去年下降了4%。在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三大人寿保险中,是唯一一个下跌的。而且这还是平安人寿连续第二年下跌,2019年全年保费收入4939.13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