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彭诗韵 林焕新)为助力“三孩”政策落地,产假制度和生育津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配套支持措施正在逐步完善。全国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发放育儿补贴金、延长生育假等鼓励生育政策。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钟茂初建议,通过财税举措实施生育友好型政策。
钟茂初建议,实施普惠性的个人所得税调节政策。对于一孩、二孩、三孩的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凡是收入超过起征点的,全部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凡是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则实行“负税收”政策,向其发放相应的生育补助金。为对生育养育教育全过程的成本进行合理扣除或补助,应对0—18岁未成年子女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水平进行扣除或补助(按价格水平和发展水平,逐年自动调整)。
“将各地试行的生育奖励,统一纳入到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便于全国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可避免各地因财政差异、城乡差异、户籍差异而形成的差别化政策。”钟茂初补充道,“从中短期来看,生育补贴带来的消费效应可以弥补这一财政支出;从中长期来看,人口红利远超这一财政支出。国家政策是否采用每月1000元这一补贴基准额度,应根据不同补贴额对生育意愿的影响调查来确定。”
钟茂初还建议,实施减轻企事业用人单位生育相关负担的财税政策。对于聘用生育期、养育期女性员工的企业,应实施税收优惠。对于国家政策规定而由企业担负的生育假、陪护假、生育津贴等,应纳入企业减免税收或退税的核算范围,最大可能地降低企业相关负担。在女性孕育、生育、哺育的休假期间,其社会保障应由财政资金缴纳(无论是否被雇佣,均计算工龄),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推行全民普惠性的生育保险制度,改变主要依赖用人单位缴费的机制和路径。
作者:彭诗韵 林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