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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李配亮 通讯员 王世赋)日前,云南省教育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该省学校学生食堂粮油采购管理工作,加强粮油采购监督管理。
云南省要求,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学生食堂的米、面、油等大宗食品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由教育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与供应商统一签订粮油采购合同,明确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供应商三方的责任和义务。采购过程中,要考虑粮油品质因素和学生食堂成本控制因素。采购的粮油均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各地要合理设置学校学生食堂粮油供应商条件,择优选择诚信度高、条件优、服务好、综合实力强的经营者。供应商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审查;发现不利于保证供应稳定和质量安全等情况的,督促限期完成整改;达不到限期整改要求的,重新按程序选择供应商。供应商在向学校交付粮油时,双方经办人员须当场抽取粮油样品进行封存,封条要注明学校名称、封存日期、抽样有效期等内容,经双方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学校公章后贴封,抽样交由双方分别保管。
云南省强调,各地切实加强粮油采购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合理确定供应周期。供应商不得以降低成本为目的,促使学校大批量储存粮油。供应周期原则上控制在15天以内,最长不得超过30天。实行供应商资格退出机制。供应商出现“因供应商责任发生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向学校供应无生产许可证、产品说明书粮油制品的”等11种情况之一的,粮食和储备、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调查核实,情节轻微或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害事实的,及时终止其供应资格并列入“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作者:李配亮 王世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