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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施剑松)日前,北京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北京将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通过完善儿童政策体系,优化儿童公共服务,加强儿童权利保障,拓展儿童成长空间,改善儿童发展环境,全面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
记者发现,新修订的北京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近年来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新现象纳入规范范围。针对近些年兴起的“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服务,征求意见稿明确,剧本娱乐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剧本娱乐活动内容和场景进行未成年人适龄等审查,并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另外,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经营服务。
针对校园周边环境,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周边100米内不得设置烟(含电子烟)销售网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门前摆摊设点,散发商业广告。
条例还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含劳务派遣和服务外包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有前述行为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数据库,为社会查询提供便利。
作者:施剑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