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安全问题,订做四扇合金玻璃门时就提议要钢化玻璃,害怕后期碎的时候伤到人,结果这一碎,(玻璃)还真就不是钢化的。”凭借坚固耐用、安全防护的特点,钢化玻璃用量大、适用范围广,获得不少家庭装修信赖,2021年1月13日,天津市的陈先生打来热线电话,反映他为新房花钱购置的合金玻璃门意外碎裂,碎裂玻璃成片脱落、棱角锋利,疑似并非钢化玻璃,联系商家询问情况却遇到重重阻碍。
合金玻璃门碎裂,钢化玻璃疑为谎言
2021年1月6日晚,陈先生与妻子、孩子回到了鸿坤原乡郡小区,由于购置于此处的房子结束装修时间较短,且平时很少在此居住,进屋后他便打开室内的窗户通风换气,当晚风速较高,打开窗户后不久,卫生间的钢化玻璃门重重地拍在了墙上,玻璃也随之破裂。
突如其来的响声将孩子与陈先生吓了一大跳,所幸家中无人受伤。陈先生走近查看,发现碎裂的是双层钢化玻璃门中磨砂的一面,碎裂的玻璃没有呈现雪花状,反而呈现锋利棱角片状散落门框四周。
陈先生回忆,此扇合金玻璃门购于2020年9月19日,与衣帽间、厨房、另一卫生间的三扇门一同在华北城E区一门业店铺预订购买,店铺老板姓朱,四扇门共花费5000元。新房装修时期安装吊顶的夫妻推荐了朱老板,陈先生感觉夫妻二人实在、靠谱,且市场打听后发现价格相差不大,找个熟人方便安装与后期调试,便在朱老板处下了单。
发现“钢化”玻璃门碎裂状态异常后,陈先生通过微信与朱老板取得联系,询问订做的四扇门所用是否确为钢化玻璃,朱老板给予肯定答复,“那个是窄边的,要上那个锁的话,不是钢化挖不了孔”。
商家表示仅负责销售,“钢化”到何种程度并不清楚
陈先生表示,在朱老板承诺钢化玻璃后,他与对方进行了视频通话,讲述了当晚合金玻璃门碎裂的过程,并对订做玻璃门是否确为钢化玻璃再三确认,朱老板要求他拍摄了玻璃上的3C标志,表示会向厂家询问情况。次日下午,陈先生接到了朱先生的来电,朱先生称已向厂家咨询情况,是钢化玻璃没有问题。
“作为普通消费者,我对钢化玻璃的理解碎裂后就应该呈渣状,但对方转述厂家的话却称4mm以下的钢化玻璃碎裂完之后就是这个样子。”对方的回复没有解决问题,反而让陈先生的疑惑越来越深,他先后致电天津市政府热线和市场监管局反映情况,1月13日,天津市技术监督局鉴定中心对碎裂情况的疑问给予了答复,技术人员表示碎裂状态不会因厚度而出现明显差距,若对钢化玻璃存疑可进行鉴定,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后期起诉可作为相关证据,鉴定费用5万元。
陈先生认为,玻璃碎裂状态显然非钢化玻璃碎裂情况,作为消费者仅希望商家能将碎裂玻璃更换为钢化玻璃即可,花费5万元鉴定维权过于昂贵。
当日下午,记者致电朱先生询问玻璃门相关情况,朱先生表示,陈先生确实有订做套装门,但他的店铺仅负责门业销售不负责制作,上游相关企业有四五家,业主玻璃选为钢化玻璃报单时便会按此报单,至于“钢化”到何种程度他并不清楚,建议陈先生进行鉴定寻找厂家维权。
玻璃制造商现状态“已暂停”,律师:对产品质量存疑可由第三方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GB 15763.2-2005)5.6碎片状态显示,取四片玻璃式样进行试验,每块式样在任何50mmX50mm区域内的最少碎片数必须满足表7的要求,且允许有少量长条形碎片,其长度不超过75mm。平面钢化玻璃公称厚度3mm最少碎片数为30片,4~12mm最少碎片数为40。陈先生钢化玻璃门碎裂状态与国家标准钢化玻璃碎片状态显示情况存在极大差距。
按照碎裂玻璃3C标志下显示代码,记者查询到该块钢化玻璃制造商、生产厂均为天津天玻玻璃有限公司,证书编号2020011302268896,发证日期与证书截止日期分别为2020.01.01与2025.01.03,现状态“已暂停”,证书状态变化时间为2020.12.14,原因“生产厂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检查”。
目前,陈先生仍在和朱先生积极沟通寻求事情解决。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陈先生有权向商家或厂家进行索赔,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各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的,可以由第三方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