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记者从郑州市政府获悉,《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公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电动车上路行驶、驾驶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提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办法》指出,据不完全统计,郑州市电动自行车拥有量约为400余万辆,其中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占总数90%以上。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而且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已刻不容缓。
电动车未登记上牌不得上路行驶 车辆不符合上牌标准应退货
《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市区,是指郑州市行政区域内除县(市)、上街区以外的区域。
根据《办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已经纳入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未经登记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五十元罚款;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号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验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销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明等。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标准或者未经认证而不能正常登记上牌的,销售者应当给予退货或者更换,并依法进行赔偿。
禁止商家和个人拼装、改装非机动车 最高罚款可达两万元
近年来,随着电动车数量的增长,一些拼装改装的各种电摩在大街小巷呼啸而过,造成的伤亡也不时见诸报端。还有的挂着大功率音响,产生噪音污染。
《办法》对此进行了明令禁止: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非机动车;禁止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速装置等更改非机动车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
禁止在非机动车上搭篷,加装挂架、音响、高音喇叭、灯光,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
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拼装的非机动车,或者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骑车玩手机、遛狗处以二十元罚款 可根据监控“抓拍”处罚
除了禁止改装车辆,文明行驶也是道路安全的重要保证。
《办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驾驶人禁止牵引动物、手持拨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载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戴安全头盔。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驾驶非机动车有牵引动物、手持拨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以二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载物未采取加固措施,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况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除此之外,对于非机动车,此次郑州市也将使用“抓拍”等手段。记者注意到,《办法》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非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对不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对违法的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非机动车停车收费须出示凭证
城市道路、广场等公用区域由政府划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实行免费停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文明有序停放。
利用自有土地设置的非机动车停放经营者,从事停车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佩带明显标识或者证件,妥善看管停放车辆,并在收取停车费时出具收费凭证。因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停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未按照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设置明显的停放服务标识牌,标明收费价格标准、停车服务时间段、经营者信息和监督投诉电话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佩戴明显标识或者证件、出具收费凭证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大象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宋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