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电力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为健全和完善我省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近日,省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明确完善了我省销售电价分类等相关政策,并制定印发《青海省销售电价分类说明》。按照分类政策,我省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农业生产用电3类,采用不同电价政策。
《青海省销售电价分类说明》明确,我省销售电价按用电类别、分电压等级制定,用户按不同用电性质执行相应分类电价。居民生活用电包括城乡居民住宅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监狱监房生活用电和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用电等8大类;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包括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和商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包括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用电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原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及其他。
《青海省销售电价分类说明》同时对功率因数予以规定,明确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非工业用户、非居民照明用户、商业用户、临时用电户、100千伏安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执行标准为0.85等。
《青海省销售电价分类说明》还明确:青海地区季节性用电范围包括全年用电不超过6个月且生产周期较为固定的枸杞加工、鲜果品加工、供暖、淀粉、糖类生产用电;每年以电为基础能源的供热企业用电。对季节性用电客户,在受电变压器停运期间可不办理暂停或减容。2025年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基本电费。(记者 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