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酒都杏花乡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5年,位于文水县南安镇杨乐堡白酒工业园区。是世界十大烈性酒产区·吕梁产区的骨干企业,是集制曲、酿造、蒸馏、成装、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酿酒企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生产原酒能力2万吨,年成装成品酒能力1.6万吨。2019年上缴利税4800万,荣获文水县纳税贡献突出企业奖。 然而,这样一家驰名中外的企业,却是一家地地道道的污染大户。
当地群众反映,位于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南安镇杨乐堡村山西酒都杏花乡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长期污水外排,利用水泵暗管形式偷排污水。而由于地方环保监管执法不力,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5月29日,本报工作人员在当地村民的指引下,来到了厂区附近,远远就闻到了明显的刺鼻味,大量黑水从铁管内直排入坑。私自挖掘渗水坑中传来阵阵恶臭。本报工作人员观察发现,池内生产废水利用水泵暗管直排渗水坑旁的沟渠,渗水坑长达上百米。 随后,在周围进一步走访中杨乐堡的几位村民说到“杨乐堡没人不知道这条臭水河的,都知道是酒厂排出来的,长期外排到现在,长时间的渗透早就污染到地下水了,人家有权有势,我们老百姓也没办法,和环保部门反映了好多次都无果”。随后本报工作人员将这一情况反映到了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县分局,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说:“你把相关的资料发了我们的邮箱,我们尽快会派相关人员去核实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有上述行为且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7月31日,本报工作人员再次到达现场发现,之前黑似柏油的污水变成浓稠的黄色液体,依然不够清澈透明。
截止本报发稿时未接到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县分局对山西酒都杏花乡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废水直排的查处结果,难查处的背后是监管失责或是另有隐情?本报将持续关注!